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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金年会app手机版在线登录通知

漳政综〔2017〕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漳平的中央、省、龙岩市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金年会综合体育平台市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龙岩市有关稳增长促升级系列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做大做强存量企业

  ㈠积极培育新增长点

  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按龙岩市级奖励金额的120%配套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18万元、27万元、36万元。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㈡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金年会中文版官网对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年用电增量每度给予0.05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低申报奖励金额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省调峰生产用电奖励或已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对税收贡献大、土地利用率高的非资源型龙头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按现行标准与原规定标准增收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外,对按原规定标准征收部分给予部分返还奖励。

  2.鼓励企业扭亏为盈,对前三年连续亏损的企业,至实

  现利润当年起,三年内按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㈢鼓励企业上市

  继续落实《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漳政综【2016】87号)(适用期至2018年),对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监管部门受理函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0万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按投资漳平工业项目总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挂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0万元,挂牌企业首次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实际投资我市资金总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㈣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展位费在龙岩市补助基础上给予等额补助。

  2.对当年度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参加境外展,给予第一个展位1万元补助,第二个展位0.5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参加单项展会的最高不超过2个展位。

  3.工业企业出口奖励补助按我市扶持外经贸发展相关规定执行。

  ㈤鼓励军民融合

  1.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在龙岩市给予 10万元参展费用叠加补助基础上,本市财政再给予2万元补助。对参加省、龙岩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本市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

  2.支持办理参军资质。对新通过军队物资供应商库认证、船级社认证的在龙岩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基础上,本市财政再给予2万元补助。新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龙岩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基础上,本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补助。新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在龙岩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基础上,本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补助。

  3.对参加龙岩市级以上组织的参军资质培训、技术(产品)对接会等军民融合业务活动的,按收取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㈥鼓励创建品牌

  对规模以上企业中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级农产品名牌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龙岩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龙岩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由市科技经费根据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补助。

  二、大力培育新增长点

  ㈠鼓励企业技改投资

  1.对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建生产性厂房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申报年度实际完成新建面积(按房产证登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钢构厂房20元/㎡,多层厂房40元/㎡,以申报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60%为限,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采购价格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㈡鼓励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

  鼓励企业利用低效工业用地自建标准化厂房,对按建设标准化厂房重新设计的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竣工且达到可出租条件6个月内无法自主招商的,可根据招商引资需要酌情由园区开发公司按6元/㎡/月返租。自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

  ㈢鼓励企业租赁厂房

  1、对经工业园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备案,租赁企业厂房(不含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作为生产性使用,租赁合同签订第二年起两年内年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达到50万元的新上规模以上企业,从达到条件当年起给予租赁企业三年按租赁厂房面积3元/㎡/月补助,同时租赁办公(宿舍)用房的,办公(宿舍)用房补助面积按厂房面积的7%为限,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规划、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生产性厂房,企业在租赁5年内愿意购买厂房,政府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对企业从租赁投产后前三年企业所交租金(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返回,用于企业购买厂房补助。

  ㈣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1.对本市企业被市内外投资者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或与其它企业合并在本市设立新企业,引进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兼并重组完成(以工商登记为准)后第二年起三年内年申报纳税销售额达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企业引进资金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兼并重组完成后三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与兼并重组完成当年比新增部分扣除政府引进资金3%补助金后给予全额返还奖励。

  2.对在原企业范围新建生产性用房按鼓励企业技改投资条款执行。

  三、强化要素保障

  ㈠支持企业贷款融资

  对制造业企业申报年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企业年实缴银行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㈡鼓励人才引进

  1. 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毕业三年内到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4000元/年、6000元/年、1200元/年就业补贴,期限三年,每年兑现一次。

  2.漳平职业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及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外职业院校成批引进的应届毕业生每人补贴100元/月,期限三年。

  3.鼓励企业引进管理、技术人才,对所引进人才年薪达2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漳平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家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购买价格下给予20%-40%优惠(具体按漳委办[2015]19号执行)。

  ㈢鼓励企业节能改造

  1.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替代1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供气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拆除并验收后,参照龙岩市补助标准,按在用燃煤锅炉蒸吨数标准,每蒸吨给予4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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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达到500万元的集中供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用气量达到20-50万吨(含20万吨)、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分别按每吨2元和3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突出招商引资

  ㈠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补助

  1.基础设施补助

  对新引进投资合同约定固定投资强度达到行业要求的120%以上、建设期内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扣除补助后土地取得费用,下同)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5亿元(含本数)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价一定比例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达到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行业要求的12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含厂房等补助)给予补助。

  3.重资产建设奖励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达到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类项目,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可以由市政府代建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竣工投产后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

  企业购买或租赁设备的,可对其购买或租赁费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㈡经济贡献奖励补助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行业要求的120%以上、合同约定的考核期内年度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产业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奖励。

  ㈢物流成本补助

  对新引进非资源型加工类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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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过渡期内为兑现以往年度政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有出台专项政策文件的除已修改调整部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除第一(三)鼓励企业上市、一(六)鼓励创建品牌、二(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奖励外,单个企业申报年度内获得本措施各项奖励补助总额以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为限。

  本措施中涉及基础设施补助、税收奖励等数额较大款项,每季度次月申报一次,其它项目每年1月、7月各申报一次。

  本措施执行时限为2017-2019年,若重大政策调整,根据新政策执行。本措施中所涉及超过本措施时限的条款,若无新的规定,时限到期后继续有效。本措施由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 转载请标出处

  编辑|邱荣超 审核|李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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